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学院合作交流处全面负责外籍教师的涉外工作;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、相关教学系(部)共同负责。
第二条 外籍教师到校后,由合作交流处和人事处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教学制度、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、教学组织、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。并注意收集他们的反应,听取他们的意见。
第三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、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,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相关教学系(部)与外籍教师协商决定。鼓励外籍教师引用国外比较先进的视听教材和辅助教材。
第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,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,不包括备课、批改作业、辅导等时间。具体由学院视情况酌定。
第五条 外籍教师要定期对我院外语教师进行听、说能力培训,定期在英语角开展活动,不定期举办学术报告,文艺活动等。
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履行合同,不得随意调课,不得随意在外讲学,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、参观和游览。
第七条 外籍教师按我院的教学要求进行教学。每学期初制定出授课计划,交相关教学系(部)、教务处存档,学期末要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书面小结。
第八条 外籍教师要按照学生的接受能力,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,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。对学生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及时采纳,不断改进自己的课堂教学方法。
第九条 外籍教师要给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并及时批改、讲评,每周还需要安排一定时间进行答疑辅导。
第十条 外籍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,鼓励学生好学上进。要根据不同的年级制定出课堂教学要求,要大胆管理,组织好课堂教学。
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要关心学生的道德品质的培养,宣传本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友谊,向学生介绍本国的优秀传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。
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要接受学院教务处、相关教学系(部)听课或其它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评估,接受学生对自己教学质量评估。
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院学生中散发“圣经”等宗教书籍,也不准在教学中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。在教学中,如遇到政治观点上的分歧,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,妥善处理。对有意攻击、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,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。
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允许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。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,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有利于教学的尽量采纳;凡属于我院需要的,应及时组织力量编译。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;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及时耐心的解释。教务处、相关教学系(部)应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,探讨有关教学问题,欢迎外籍教师参加有关业务和学术会议。
第十五条 对外籍教师教学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应及时帮助解决。外籍教师主动向我院赠送教学用图书、资料、电教和实验设备等,学院可以接受,并可酌情回赠礼品。
第十六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,并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。
第十七条 对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,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,亦可授予先进工作者、模范教师等称号。对工作表现不好者,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批评,促其改正;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,学院有权予以解聘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通过官方、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,应按协议规定办理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本条例内未尽事宜,参照国家外事有关管理条例执行。解释权归学院合作交流处。